2008 年 8 月 9 日,舉行奧運馬術比賽,賽後國際馬術聯合會主席約旦哈雅公主等貴賓由馬術比賽場地雙魚河離開,並由警隊交通部護送。騎電單車警員蘇志豪在護送期間,駛經近歐意花園地盤時失控,不幸交通意外殉職。港人除為此深表惋惜外,亦有部分人為悲劇責任誰屬而引起爭論。
有人認為是一樁意外,無人要為此負責;亦有人認為責任在於哈雅公主,因駛經地段交通具危險性;同時亦有人認為事件應歸咎政府,認為政府如有好好整治治安,施政得宜的話,哈雅公主等人根本無需警察護送。
當然,如果要問責的話,大概最終只會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世事完美的話,苦難就不會存在。
因此筆者認為無止境探究原因,雖然有助了解護送背景、社會環境,但無助於決定此次悲劇責任誰屬的問題。
有意見提出此次事件與平常的意外事件雷同,對警員殉職深別遺憾,但認為哈雅公主乃合法地駛經歐意花園地盤地段,因此亦毋須負上責任。筆者對此意見實在不敢苟同。即使同樣是合法行使權利,但行使情况不同,結論亦會大相逕庭。以行山為例,行山者遇到危險求救,拯救人員因而殉職,的確,很少人會說行山者需負上責任。但同是行山,如行山者在懸掛黑色暴雨時仍堅持冒險行山,又或在沒有做足任何安全措施徒手攀山,拯救人員為拯救他時殉職,他們又是否仍然是零責任呢?
當然,這次護送事件無論在程度上還是情况上,與上述例子不盡相同。但筆者想帶出的是,進行非法行為而危害他人生命的人固然對受害者責無旁貸,行使合法權利者亦不代表能完全置身事外。因此筆者認為,在決定該等人士(行使合法權利者)是否需要為他們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時,應考慮:
(一)該等人士自願進行危險╱高風險活動;
(二)該自願進行的危險╱高風險活動為必要行為;
(三)該等人士已合理地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做足安全措施。
如果(一)的答案是否定的話,大概也很難要他們負責。如果哈雅公主是在被人威迫下不自願地走上該危險路段,真正需要負責的大概是幕後黑手。如果(一)的答案是肯定(即自願),接着就應考慮(二)該行為是否必要(如馬頭圍大火果斷爬出窗外逃生的受災者,雖然自願,雖然危險,但乃必要行為),如答案是肯定,就應考慮(三)是否已做足安全措施(在筆者剛提及的火災情况,當然不會對有關人士要求作出什麼安全措施;但如同樣是爬出窗外,但情况是技術人員維修大廈外牆,若該人員沒有依照指示如繫上安全帶,則他亦該負上責任)。
因此,如經考慮後,如(一)是肯定而(二)或(三)其中一項是否定的話,則有關人士應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就這次事件,(一)哈雅公主明顯是自願(沒有證據顯示相反的結論),經過有關路段為高風險行為;至於(二)是否必要,哈雅公主可能認為是必要,但客觀環境大概持相反意見,因為離開雙魚河的路線及交通工具多不勝數,有需要可請教堪稱當中表表者的 Google Map 。最後,很明顯,(三)哈雅公主沒有作出任何安全措施。
總括而言,雖然蘇志豪在護送期間死亡,悲劇的發生乃是沒人想發生的意外,但對蘇志豪的不幸殉職,當時營造出該危險環境的哈雅公主實在是難辭其咎。
延伸閱讀:
明報:香港大學政治及法律系四年級學生馬安琪警員殉職墮樓 示威者難辭其咎
警務署網站:警員蘇志豪因公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