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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論

Posted on May 26, 2010 by Chung-hong Chan

又將舊文當新文。本文原刊於 2010 年 1 月 31 日《明報》四顆書釘。這是第二份,因為覺得第一份寫得太差不想貼出來。
見富士康事件有感而發,故此貼上來。希望有社會學者或文化研究學者在《明報》可再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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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發生社交網站自殺群組事件時,傳媒引述的反應有以下兩種﹕一是警方的「教唆他人自殺為刑事」的法律恫嚇;二是校長組織的「學校加強學生輔導」的罐頭回應。在駐校社工缺乏、教師被沒完沒了的管理工作及基準試浸沒之下,學校有可能加強學生輔導嗎?這事件的「持份者」(我討厭這個中文翻譯,洋文為 Stakeholder )就只有警方和學校嗎?家長沒責任的嗎?事件主角不是加入自殺群組的年輕人嗎?在亂用「八十後」之類的標籤之前,我們有充分了解他們加入群組的動機嗎?還有,我們真的了解自殺嗎?自殺的成因,是否真的只有個人因素,故此對策只有恫嚇及口惠而實不至的輔導化解?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 Émile Durkheim 1858 - 1917)在百幾年前寫成《自殺論》Le suicide: étude de sociologie,為未來的社會學研究創立實證主義(Positivism)的典範﹕以進行數據收集及統計分析,研究中文誤譯為「社會事實」的fait social之間的關係。涂氏在此書第一章反對自殺純為精神失常,亦反對自殺僅為個人因素構成。自殺與外在環境因素如氣候關係也不大。順水推舟,他試圖考證第二章的假設﹕自殺的成因具有社會因素。涂氏透過統計分析各地警方收集的市民自殺數字,抽離出多種自殺的社會因素。最常被引用的是羅馬天主教徒的自殺率比新教徒為低。這是不能以生物學或心理學等等個人層面成因解釋。涂氏得出兩股社會力量和自殺有關,分別是社會融合及道德調控。筆者不作詳述,讀者宜自行閱讀參透。
回歸本文開首的話題﹕一個人自殺,或未能夠抽離出其社會因素。但是當一群年輕人在社交網站共同高呼自殺,卻是一個社會現象。借用涂氏的觀點,是否應該調查一下香港社會有否出現失序?到底是這群青年與社會融合出現了問題,還是道德調控不妥?順帶一題,涂氏對道德調控的研究不全面。道德調控力量過小相關的自殺,涂氏有詳細研究。但道德調控力量過大相關的自殺,涂氏稱此為宿命性自殺,多發生於奴隸等任人擺佈的人。但涂氏認為宿命性自殺在當時社會罕見,故沒有研究。但我懷疑,現時的青年發展環境,會引致青年進行宿命性自殺。這個問題應問問呂大樂教授甚至劉兆佳教授。可惜,這單新聞的已像一件商品般下架,過了有效期。本文的所遺下的問題,亦不會得到答案。

Suicide: A study in sociology

Émile Durkheim 著

Routledge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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