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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言論自由的曲解與謬用》

Posted on Apr 22, 2009 by Chung-hong Chan

早在去年地震,我已經撰文指出何謂言論自由。當時的主角,是李怡,因為他發表天譴論。我指出言論自由不代表其他人沒有反駁的自由。
今天他在蘋果日報撰文《言論自由的曲解與謬用》,我想指出,李怡也對言論自由作出曲解。
李怡說:

掌權者或公眾人物不應有普通人一般的言論自由,迎合掌權者的言論不是自由言論,而是無恥的諂言媚行。

根據聯合國人權公約,這個說法是不合理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指明: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沒有一個前設是指「迎合掌權者的言論不是自由言論」。
李的文章,其實在帶出一個觀點,但他卻是要透過曲解言論自由去說出來,令人扼腕。文章應該指出,個人言論,根據言論自由的原則,不應影響個人的人身安全及政治權利。特權人士(掌權者或公職人員),就算擁有決策權或干預公眾領域的能力,都享有個人言論自由。但假如此言論與其管治的人的意願相左,亦不影響其個人的人身安全及政治權利。但其特權可受到質疑及挑戰。
這個原則,其實十分的 common sense ,就是言論自由及權責的分立;而不是混淆自由及權責,在言論自由的精神加入任何言論內容或言者身份的前設( Precondition )。成龍有言論自由,但因為他有旅遊大使身份,他被挑戰的僅為其旅遊大使身份。陳一諤亦言,他亦有言論自由,而他被挑戰的,亦僅為其學生會會長的身份。財政司司長或金管局總裁,不能像香港股評家那樣評論股市的升跌,不是「他們的言論自由理所當然地有所限制」,而是他們有權責的問題。他們亦大可就言論自由原則發表對股市的意見,但他們財政司司長或金管局總裁的身份就會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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