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數是常態分佈的話,會有 mean 和 Standard deviation ,會是一個分佈,是一個光譜。
就算是道德,都一定是一個光譜。宗教是一個例。縱使大家都拜同一個神,都可以有不同的教會堂口,如浸信會、宣道會、五旬節、路德會、聖公會、耶和華見證人、中華基督教會甚至耶穌基督後期聖徒。為甚麼會有這樣的分開堂口?這個就要回歸到宗教到底是甚麼。宗教除了神、耶穌、如來佛祖、玉皇大帝、真神阿拉等等「神聖」的概念之外,還有每個堂口約定俗成的傳統、宗教儀式、教義演繹、道德標準等等。每個堂口所接受的標準都有所不同,或許選定這些標準有可能有神喻,但決定標準的一定是一群人。堂口的分野,就正正因為有一群人不滿另一群人所立的標準,自立門戶。最佳例子是發起宗教改革的馬丁路德,他不滿羅馬天主教教會售賣贖罪券、販賣教會聖職等等。售賣贖罪券、販賣教會聖職這些行為都是人定的,馬丁路德不同意這個標準,要求羅馬教會停止以上行為不果,更被革出教會。於是他成立另一教派「更正教」,建立教會路德會。
家庭在不同的堂口有不同的定義,但家居的定義較為寬鬆。四塊牆、天花版地版圍著的人,已經可以叫做家居。家居暴力來自英文的 domestic violence ,原意 domestic 也只是指家居,無指一定要是家庭成員。
條例原意,不是施暴者是否打其家庭的其他成員,而是一群人困在四塊圍牆困獸鬥。根本由第一天,就與家庭價值無關。但宗教人士將此引申到家庭概念的轉變,是混淆視聽。要是條例仍是叫家庭暴力條例,再將家庭引申到同性戀、二奶,這時才是現在黃成智及其他宗教人仕反對的的東西。兩個阿伯申請公屋,唔識的住埋一齊,兩人爭執打架,時有所聞。現時法例的爭議點,是由家庭成員暴力行為,引申到「同性同居者」暴力行為。聰明的做法,是將條例改為同一間屋共同居住的人,那麼兩個阿伯就算不是同志「同性同居」,阿伯A因為爭廚房用而襲擊阿伯B,都屬家居暴力。這條法律要定義的是 Standard deviation ,即甚麼是過火行為;而不是甚麼是 mean 。(甚麼是正常的家庭)阿伯A的行為屬過火,我不需知道阿伯A與阿伯B有沒有進行肛交。
家庭價值屬於上述宗教價值「人定」的重要範疇,不同堂口有不同的詮釋方法,接受同性戀的宗教都未必接受同性可結婚組織家庭。但家居,基本上人人同意同一屋簷下都屬於家居。無論男女、男男、女女、男男女、男加隻狗,都可以同住,無論是因為戀愛同居、朋友分租、合租、寄人籬下等等原因同住都應該包含,屬於一個家居。住埋一齊,互相不應拳打腳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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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