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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的公共衛生 II

Posted on Jan 6, 2009 by Chung-hong Chan

明愛事件發表內部調查報告,據說家人不服報告無提責任問題及賠償,有意透過法律程序向明愛醫院及醫管局追討。
我覺得家人需要了解他們要追究的是甚麼責任,是不是失救致死的責任?
在追究這個責任之前,需要了解何謂失救。失救,是指一個人原本可救存活,卻因為沒有獲得救治,而因此死去。我估計重點是在於「因此死去」,而不是「之後死去」。 ((雖然香港報章每天都寫「運輸公司東主楊德祥上月20 日, 在明愛醫院門外心臟病發, 失救致死」。)) 例如某甲不小心用水果刀切傷手指,不停流血。只要進行止血消毒,應該沒問題,生存機會高達 99.9% 。但他向旁人要求治療,數小時無人理會,最終失血過多而死。這種叫做失救,因為某甲可救機會高,但卻沒有被救治而死亡。但某乙被雷電擊中變成炭條,就算即時治療死亡率都達 99.9% ,那麼就算醫療人員有否在一分鐘內進行救治,某乙都很有可能死。這是「之後死去」,一般性都會認為某乙的死因不是「失救」。如果某乙的情況都視為「失救」,我想沒有人會去當 EMS 或急症室醫護。年終在交通意外、自殺者送到醫院前死亡者不少,受害者非人人可救,亦未必能在合理時間之內獲得救治。凡有人死就視為「失救」,那麼這些救急者如活在針氈。
根據以上的討論,要達到「失救致死」的理據有二:

  1. 當事人可救
  2. 證據證明當事人因缺乏醫治而引致死亡

其實 2 與 1 有關。明愛事件我的提議實在是不打官司比打好。這類官司會有專業醫生證人,證明有人專業行為失當。而這類醫生證人,其實多都來自本地兩家醫學院。我不敢說他們會偏私,但他們都是只會從論文證據及現場證據分析事件。假如要走這一步,雖然當事人獲得輿論的支持,但在公堂上卻對當事人非常不利,極可能連堂費律師費都要蝕埋。
只要查查研究證據,又再進行「冷血的公共衛生」分析。就算在醫療先進的美國,醫院外心臟停止( Cardiac Arrest )生存率只有 6.4% 。就算在醫院內出現心臟停止,能夠即時由醫護人員進行心肺復甦,生存率亦只有 18% 。能夠進行即時心臟除顫,生存率亦只有約 30% 。 ((JAMA 2006; 295: 50-7.)) 即是就算能夠即時進行治療,當事人死亡機會都比生存為大。法官見到這樣的證據,覺得死者根本原來就不可救,就算可救,死亡亦大有可能與有否即時獲得治療無關。無論醫護人員每天被報紙罵得狗血淋頭怎的官僚、怎的冷血、怎的不盡職,沒有東西比這些數據更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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