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到電腦場買產品,商戶刷卡仍然收自設的手續費,多數為 3% 。 ((我們想買的東西近兩千元,多收 3% charge 即多付幾十蚊。飲到餐茶。)) 消費者委員會早於兩個月前已經講明,刷卡收手續費不合發卡組織的指引要求。之前多收的手續費,消費者有權追回。我想,現在仍有商戶收手續費,是因為沒有消費者追回手續費。而當商戶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時,只能接受,沒有向發卡機構舉報。
我明白電腦商鬥價嚴重,每件貨物的邊制利潤只有數個巴仙。 ((Of course, your business is your own problem. 別跟我說你只賺幾 % 所以要收手續費。只要我缺乏同理心,這個就不會是理由。)) 經信用卡買賣,銀行及信用卡公司的確會向商戶收取服務費,據說達到每單交易的 2-3% 及年費數千元,這 2-3% 本來理應是商戶自付的,因為增加信用卡服務會為商店增加生意。但商戶卻將此收費轉介到消費者身上。商戶不會將那 3% 分開入數。即是買一件 10000 元的東西,刷卡時過數仍是 10000 元。那 300 元手續費另收及寫於單據上。因為合約列明不能收手續費,而且這樣做消費者幾乎肯定可經銀行向商戶追回那 300 元。
市面上收取那手續費的方法,是用 10300 元刷卡過數。這樣商戶可以扮作賣出的貨物的真的賣 10300 元,而非 10000 元,避過自設手續費的天條。但我的疑問是: 10000 元過數,商戶可獲得 97% ,即 9700 元。屆時向消費者拿回 300 元手續費,商戶可得回 10000 元。但當用 10300 元過數,商戶獲得的不會是 10000 元,而係 10300 x 0.97 = 9991 。用中國式做生意頭腦思考仍是蝕 9 蚊喎!到時又是否需要向客戶收回那 9 蚊? ((這樣收費多賺的只會是銀行及發卡機構。))
商戶可選擇的方法,是現金交易有折頭,信用卡交易收原價,店頭所有標價將信用卡服務費都包括在內。你可能會說這與收信用卡手續費一樣,但其實不一樣。最少現金打折不受合約管制,沒有追討的風險,甚至可以鼓勵消費者用現金購物。但我想在這個鬥價年代,無人會這樣做。因為怕消費者見到較高價格而選到其他店舖購物。 ((其實是有的。在某個有多間賣 Mac 商店的商場,有一家現金買有少少折頭。))
Update:
在台灣,當地政府亦曾高調宣佈刷卡不能另收手續費。銀行如果放任商戶向客戶收取有關費用,可按銀行法向銀行罰款五十萬到二百五十萬新台幣,多次犯規銀行高層可被免職。而商戶被投訴收取手續費,信用卡公司會即時與商戶解約,任何銀行不能與此商戶簽定信用卡服務合約六個月。香港政府絕對不會敢立法定罰則,因為有陳茂波之流在立法會說政府將刀降在銀行之頸,務實的為銀行家服務。
大家可以做個實驗:在要求收手續費時,要求商戶必需要在發票寫明收取了 3% 手續費,而不是用 103% 價格刷卡蒙混過關。經過雷曼事件,我們知道 Sales 口講無據。大家甚至可以帶埋錄音筆和 DV 將整個交易過程錄下來。看看到時商戶是否仍大條道理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