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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弟

Posted on Oct 9, 2008 by Chung-hong Chan

最近常常說的一句話是:假設發生工業意外,有員工斷了腳,失去工作能力。當事件可能涉及員工疏忽,員工追討醫療費用及失去工作能力等等賠償時,僱主有權不服有關的賠償安排。這種個案勞工處會介入,向僱主及員工解決分歧。要是事件不能解決,勞工處會將個案交法院審理。這種事件不是零聲個案。電視葉謝鄧律師行要在宣傳易賣廣告替人追討意外賠償,可見工業意外有可能出現的結果是傷了身,卻沒有人賠,打官司追討是一種有市場的法律服務。根據政府數字每年工傷意外死亡、職業病索償宗數近五萬宗。這五萬人有沒有政黨幫忙上街追討?政府又會不會為僱主包底那每年約六億的賠償費用?
最近雷曼兄弟事件,出現一種聲音是政府包底,賠給苦主。我交稅是給政府改善低下階層的生活苦況,改善基層長者生活環境、繼續推行低價格的公共醫療及房屋、改善安全網、增加政府文教康體方面開支,而不是補貼一些可能比我交更多稅的人之投資損失。拿納稅人的錢亂石入市已經夠叫人火滾,由其是一些眼光「銳利」愈買貨愈跌的傻瓜拿著公款去救市。現在還要補貼雷曼?據說要賠這班人,就算只賠 60% 總數要六十億。全港 47 萬長者發一次過性 3000 元生果金才要花十二億、每年增撥 6000 萬公帑就能製造 600 個長者日間護理及安老院宿位、每年花十四億就能停止殺校行動實行小班教學。那六十億有何理據要從公帑交出來?正如工業意外,要講權責,政府在大部份時間只屬調停的中介人角色。雷曼事件的權責是否已經有清楚的結論?苦主說銀行誤導,是不是每個個案都誤導?怎樣去誤導?這些就是要透過法庭向銀行追討解決。而不是妄想政府在未求其因由之時胡亂用公帑包底。主要原因這是一買一賣的商業交易,大家都要履行合約所指。我想在合約某個條文的一個有如米刻般大的 Footnote 有寫明投資涉及的風險。 ((誤導不誤導是要看看是否誤導簽約,因為有證據證明合約是被誤導簽下,那合約是不成立的。要是誤導投資損手就要政府包底,我想去年有不少人被四叔誤導恆指會升到三萬狂買股票。這筆「誤導投資」怎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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