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港發生了一宗奇案,話說一未成年少爺與成年印傭一起看咸網、睇咸片。少爺竟主動要求印傭性交,兩人性戰沒有被揭發。及後少爺及印傭多次性交,少爺不想再續此關係,無奈印傭以呻吟聲挑逗,少爺只好被迫再下慾海。直至少爺向教會求救,事件被揭發,印傭被控「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昨日判決,印傭現還押待刑。
此案充份展示了多個法律盲點。首先,法律上是沒有女姦男的,因為所有性交,都要有男性「扯旗」的第一因。這亦即示,兩人的性交,男方有自願成份。法律亦只有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最高可罰監禁 7 年)) ,而沒有「與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如與之性行為的少女為 13 歲以下,無論是否願意,會犯下「衰十三」,此罪與強姦同等,最高可罰終身監禁。今次「少男性戰印傭案」只能被控「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裁判官話此案難判,的確是很難判。
我特別拿出此案出來,原因是這個案件是一個縮影。話說韓國火炬跑步遊戲,中國留學生對當地記者及人權團體作出「愛國行為」。外電見到的影像,是留學生飛腿攻擊韓國人;也有記者被石頭擊爆頭。內地「反 CNN 」論壇指出,是韓國人挑釁在先,甚至韓國人出手打人。但是西方通訊社沒有拍下韓國人打人。 ((if any... ))
我國人仕最愛找出第一因來為自己的第二因開脫,中國人所謂叫做先撩者賤。就像「性戰案」,我們看到印傭是少爺開口要求性交的第一因,似乎問題的起因不是印傭,好像沒有少爺的第一因,就沒有印傭「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第二因,會同情印傭。襲擊與打架,只是前者沒有第一因。與強姦及二人同意非法性交一樣。
永遠永遠,第二因在「襲擊與打架」、「強姦及二人同意非法性交」都是有罪,不會因為有否第一因而令罪行潔淨。有否第一因,只會決定第一因是否共犯。兒童向你要求性交,成年人理應拒絕,應該禁止第二因出現。就算南韓人真的有挑釁,留學生不能克制嗎?克制不是一種更加高尚的民族操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