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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人權

Posted on Apr 17, 2008 by Chung-hong Chan

最近炒作最多的,是人權問題。 ((最近本博常被人投訴好悶,Sorry,今日要再悶一點。自問本博的確是受歡迎了,不過我亦想更加遠離主流,期望可以更加擴闊自己的視野。就像 Potishead ,十一年後的新碟,萬眾期待,但只是愈來愈偏峰,無需向觀眾靠攏,這就是態度。)) 有些人常常反駁,西方國家尤其美國,人權紀錄都不見得好,有何資格批評他國人權紀錄差。如果根據此邏輯,只有世上人權紀錄最好最完美的人,才有資格作出批評。即是你當年考試都不能拿不到一百分,甚至你今年會考都考唔到 5* ,你怎可以批評我考試考得怎樣。我想,很多足球評論員都無權評論足球,因為他們沒有在國際賽出場。 ((RIP 伍晃榮。)) 這就是發表「無權評論」論者的 Mentality ,因為他們最愛打壓異見聲音,最好是社會鴉雀無聲。他們永遠強調你無權怎樣怎樣,卻不會說明你有些甚麼權。
本人不支持杯葛奧運,不過我支持每個國家國民都應享有基本的人權。有些人說示威者拿走火炬手的火炬,火炬手的人權就被侵犯了。我們最多只能說,火炬手參與火炬傳送的自由被侵犯了。而在西方社會,進行這種行為可被視為意圖襲擊,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亦因此我們見到當地警察拘捕以不和平手法示威的人仕。
香港的教育是奴化教育,不會教導何為人權。亦因此很多人拋出人權這個字眼,卻永不知人權為何物。就像將範式轉移(Paradigm Shift)這個字眼用於可樂口味或時裝潮流的轉換般無知。香港的那部法律,幸好是來自西方國家,在港英年代一九九一年,當時立了一條法例叫做《人權法》,我們尚算有人權。當年一切有違反人權的法例,都被廢除。例如《公安條例》條文指超過三十人的集會要領牌,為有損集會自由而被廢除。因此當時超過三十人的集會只需要七天前通知警方使可,警方無權阻止集會進行。可是在回歸後的臨時立法會,認為《人權法》凌駕於《公安條例》有違《基本法》,將《公安條例》還原修訂,每次超過三十人的集會,通知警方後要獲得「不反對通知書」才能進行,否則違反《公安條例》。警方現在有權阻止任何的集會,這是明顯有違《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香港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國之一。)) 第廿一條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回到本文的 title ,甚麼是人權。人權的概念,本來是來自哲學家如洛克。人權概念的哲學含義,人人都可以有所不同,亦因此人權的表達是一個具爭議性的概念,我不在此討論。當一部國際公約說明何謂人權,某國家是該公約的簽訂國家,那麼這就易辦得多。因為你去簽份公約,代表你認同那公約對人權的定義。該國家違反這部公約,就是侵犯人權。 ((正如搞鳳網是否犯法。有些人在某 Mac 討論區話搞鳳網是沒有問題,因為只是求財。但是法律講明這是靠妓女生活。你認為這是惡法,你可公民抗命,但你仍要承擔公民抗命所帶來的法律後果。)) 現時國際公約所列明的人權,主要由兩部公約所定義 ((當然還有其他,但這與今次討論關係不大,有機會再講)) ,分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部公約列明,每個人都應受這部公約所保護,不論政治立場、膚色、性別、社會位置等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列明一國家有權自決,可自定經濟、政治模式、文化發展等等;個人方面,條約表明每人都享有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直接或透過自由選舉代表參與政治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上訴權、私隱權、自由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意見表達權、集會結社權。條例亦禁示進行酷刑、遠禁、戰爭宣傳、對某人的憎恨之宣傳。條例最具爭議性的,是有關死刑的條文。條文沒有禁止死刑,但死刑只能用於最嚴重的罪惡,而且被判死刑之人仕有權上訴及要求減刑。十八歲以下人仕不能被判死刑等等。此條例不能被任何條例及情況所凌駕,條例只容許國家在緊急狀態暫時終止實行部份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列明,每個人應享有自決權、薪水應足夠支持最低限度的生活、同工同酬、同等昇職機會、自由成立公會、罷工權、有薪或有償的產假、免費的基礎教育、公平的高等教育機會、版權專利商標保障。此條例亦表明兒童不能被剝削,例如做童工或童奴。全世界也應協力解決國際間的饑餓問題等等。
這兩條公約所講的人權就是如此。我個人希望有簽訂有關條文的國家,落實條文。例如今屆主辦奧運的那個國家,分別在 1997 年及 1998 年簽訂《經》及《公》兩條國際公約。但請問他們有落實有關的條文嗎?
從好友 T 的博客看到這句名言: 「愛國主義,是無賴最後的避難所」 (("Patriotism is the last refuge of a scoundrel" 另一個譯法是「壞蛋的最後一招就是愛國主義」)) ,是出自山繆. 約翰遜 ((更直接的說法是,是來自今期四月號的 CUP 雜誌)) 。盲目愛國,煽動民族主義,妄顧事實,只會令這個地方製造更多的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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