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標明: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九條(二)又表明: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約翰尼斯堡原則》:
有 鑑於國際公約對如何有限度地限制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並無清晰指引,一群來自世界各地的法律學者、外交人員和聯合國人權專家等,於一九九五年在南非約翰尼斯 堡舉行了一個有關國家安全和表達、資訊自由的國際研討會,並通過一份《約翰尼斯堡原則》(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內容包括把國家安全定義為保護國家免受外來的軍事武力威脅或內部的武裝動亂,以保存國家的存在或領土的完整,而不是保護國家政 權,所以令政權尷尬、暴露政權錯誤行為、宣揚不同的意識形態等等,均不足以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約翰尼斯堡原則》又表明,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應受保 障,批評政府、宣傳非暴力更換政權、交流人權訊息等,除非造成實質的損害,否則不應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而予以刑責。
資料來源: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11:19 - Monday, Dec. 1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