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很多事,煩到快死。做甚麼事都沒有心情,唯獨讀小說,可令我暫時在惱人的生活Time out。
日月報:僱主辣約欺青年 遲1分鐘罰1元 請病假當曠工 簽約3年離職要賠
即使他能夠向公司提交醫生紙請病假,公司也當他缺勤,要扣薪300元。阿倫月薪約6500元,但在工作4個月內已被合共扣了700元,其中有一個月扣款額達500元。
這個新聞故事中,提到一點,叫做「請病假就算有醫生紙都扣人工」。這個要回歸到《僱傭條例》這條法例。
最近另一半和老闆發生爭鬧,是有關病假的。話說七月份她因病放了四天半病假,其中兩天半有醫生紙。另一半與老闆是沒有制訂僱傭合約,一切都是口頭承諾。那麼,有關請假的規定,一切按照《僱傭條例》。《僱傭條例》,即是香港法例第57章。這條法例在1968年制定,經過多次修訂。
如果僱傭合約沒有制訂有關病假的安排,就會按照這條法例的第33條,即《疾病津貼》安排病假。 ((此條例自1983年修訂後,沒有再修訂過。即是,這是24年前的標準。))
這個條例列明,一個有薪病假要合符以下條件:
根據這安排,只有在嚴重病患入廠時,才能獲得有薪病假,而且只能獲得正常薪金的4/5。根據這樣的條例,打工仔病完全是自已的責任。如只放一至三天,又去看醫生,根本是貼錢無糧出,因為這樣做不單止不能獲得有薪病假(即扣人工),在沒有醫療保障的工種更要付出醫療費。我明白,這個條例是保障僱主利益,但以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既然有醫生紙和無醫生紙都沒有有薪病假,作為僱員只好「享受」有如No-pay leave的待遇,而且不去睇醫生,等待自然病好。(傷風感冒多數兩三天病好)不看醫生固然不好,這兩三天已經足夠將病菌散佈給家人甚至社區。另外有些不願放有如No-pay的所謂病假,只好硬撐上班。這和政府宣傳防止傳染病「有病就唔好返工」的說法相左,病菌會傳播給其他同事。
話說上月醫病的醫療費過了千,再放了那有如no-pay leave的四天半所謂病假,埋單計數這場病花了三千多元。在七千元的月薪切去三千元,最慘的是怪不得人,只能怪自己。
幸而,一般大公司,都覺得這樣的病假安排不人道。有些會是有病假紙就有薪。另一些(例如醫管局),是兩天以上的病假才需醫生紙。放一天病假休息連醫生紙都不用,都算有薪病假。
但不是人人都如此幸運...
違心都要講句,為保飯碗,記住有病都要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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