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Feb 6, 2007 by Chung-hong Chan
我寫文投稿到明報,未必登。 但都是投了文。
我真的想講,要是法庭係話我們沒有使用權,Fine!我們轉用另一些路。 但現在未判,卻私自做出這樣的行為,目的是影響審判官的判決。是PR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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