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被點名,我可不可以拒絕呢?民藝潮人「反主流」上身。以下是我的五個怪癖。
1. 我識的網上人不夠五個。注定這個遊戲到我這一個地方就沒有人繼後香燈。
2. 我平時見到連鎖信/電郵會大力拋到垃圾箱。
3. 我不喜歡按本子辨事。故此,你不能控制我的。(除非我好像袁志聰收一蚊一個字)
4. 我不想害人。寫五個怪癖,每個怪癖寫廿五個字。每三十個字要打一分鐘,故此打五個怪癖要花4.166分鐘。還未計思考、佈局的時間。
5. 你覺得怪的,我可不覺得。我其實不太會參興這些網上活動。想必開始這個遊戲的人正在沾沾自喜吧!終於有一大班人落搭了。
(正常人返來囉)
為免令人覺得我太Mean,我按規矩辦事寫五個怪癖,但我不想再點五個人,令這個災難流傳下去。
怪癖之意義似乎是:
怪,應該是指在2.5th percentile以下,97.5th percentile以外的行為,故此一百人應有五個人有這樣的行為,之於主流意見這五個人的行為叫做怪。例如一百個男人可能有二點五個會戴胸圍,那二點五個人就叫做怪了。
癖是指常常幹,有Repeatitive傾向的行為,而且幹的時候會有一定的快感,不幹的話會「屈住屈住」,見於潔癖、洗手癖或戀屍癖。
故此,如果那些麻甩佬常常戴胸圍的話,這就叫做怪癖。
怪癖的其他解話可見這和那。總之在這個遊戲中,很多人寫的,都不太算是怪癖。
我其實個人在Social norm,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那種。我是活埋在人海都沒有太多人認出的那種。
要找五個怪癖,很難。而且自已很難發覺自己的怪癖,我認為另一半的觀察力比自己好。
故此,肯定要花多於4.166分鐘。
讓我想多幾天...(但不保證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