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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收 Prologue

Posted on Sep 28, 2010 by Chung-hong Chan

強制拍賣,實為香港回歸之後的產物。殖民地時代,發展商如要重建舊樓,必需要收購整幢大廈之業權,方可重建。蓋因香港實行資本主義自由經濟,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之產權。殖民地政府,只可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才可以侵犯私人財產,例如樓宇結構有危險之時。因為發展商需要收購整幢物業,故此發展商有時需要提高收購價,才能收購無意出讓業權的「釘子戶」之物業,令發展商重建成本大增。
回歸初期,臨時立法會當道,政府突然提出《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立法目的是加快舊樓的收購重建效率。該條例被建制派議員主導的臨時立法會於一九九八年舉手通過。此條例首次引入強制拍賣機制,致使發展商可在收購大廈大部份業權,但釘子戶仍然不肯出售業權之下,申請統一業權,向土地審裁署申請將整幢樓的業權強制拍賣,連釘子戶的業權也都會同時被拍賣。釘子戶可獲得拍賣業權後所得的份額。當年臨時立法會通過的條例版本,訂明發展商需要獲得九成以上的業權,方可申請強制拍賣,此為強制拍賣的門檻。此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特權,日後有權隨時以刊憲方式降低樓宇強制拍賣之門檻。
立法之後,強拍申請共有廿一宗,但是其中十七宗皆為半山、跑馬地等等昂貴豪宅地段。反而立法原意指要收購重建的舊區如深水埗,並無發展商有意收購強拍。此外,在強制拍賣業權時,有近九成為亳無競價的底價交易。有評論指小業主的權益未有受到保障,條例有助財閥地產商強搶民產之嫌。
此條例亦令「收樓公司」生意興隆。收樓公司以不同方法收購大廈的九成業權,再以強制拍賣售予地產發展商。市場領導的收樓公司,更已經借殼上市,每年之營業額可高達三億港元。但是,收樓公司懷疑以不同的方法向釘子戶收樓,亦為人所垢病。
二零一零年一月,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運用特權,降低全港樓宇的強制拍賣門檻,政府遂以先刊憲後交立法方式,先在一月二十二日於憲報刊登《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再要求立法會通過此一修訂。此修訂訂明強制拍賣之門檻進一步降至八成,而強制拍賣的樓宇類別,必需樓齡高於五十年。(工業大廈為三十年)立法會議員對此一法律公告提出多頂修訂,全被駁回。其中一項修訂為延遲一年實行此一安排,共有廿九名議員支持,廿二名議員反對,但因為分組點票的關係,被功能界別議員否決。而最終此一法律公告亦於三月十七日在大部份建制派議員支持下通過,並於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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